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聲請人 吳宗憲 即上訴人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聲請人 蕭允泰 即上訴人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吳宗憲、蕭允泰等2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101年上訴字第1409號審理中,其2人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則由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審理中。上開2案均係聲請人吳宗憲擔任 員林 鎮長期間內所發生,犯罪時間相近,相關犯罪情節、方法均屬一致,為避免分別審理造成證據調查重複,及造成聲請人等反覆應訴之不便,而產生訴訟資源耗費情事,因此聲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規定,將本院101年上訴字第1409號案件移送予本院100年上訴字第1462號合併審判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可資參照)。查聲請人2人就本院101年上訴字第1409號及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固均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情形,惟上開2案之其餘眾多被告及共犯結夥並不相同,實難合併審判。且依上揭說明,因聲請人2人並無聲請合併審判之權,所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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