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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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余雅婷
被 告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