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號
原 告 唐紀渝
上列原告因與 安琪拉 語文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
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