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榮成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龍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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