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銘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