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
天○○被上訴人丑○○
亥○○己○○子○○丁○○○丙○○乙○○癸○○壬○○戊○○庚○○甲○○戌○○酉○○宙○○申○○巳○○○地○○辰○○未○○玄○○辛○○卯○○午○○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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