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5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將其收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十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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