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苗栗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8年度偵字第5575、9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7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相字第二八四號卷),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