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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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54號清償融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