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戊○○
丁○○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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