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 劉建仁
莊淑雯 被上訴人 莊英茹 即河堤自助洗衣坊(即 戴克斯特 自助洗衣坊高
雄河堤店)曾晧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劉建仁之受僱人、上訴人莊淑雯之同居人收受,又上訴人莊淑雯居住於高雄市旗山區,在途期間為8日,本件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2月13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