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 黃淑敏 被上訴人 李炫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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