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浩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文浩預見任意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及為他人申設虛擬貨幣帳號,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收款、取款工具,藉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謝文浩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虛擬貨幣帳號、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請開設帳號,復以其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綁定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作為收取出售虛擬貨幣利得之用,隨即將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金融帳戶等資料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方便取得詐欺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實際去向、所在。嗣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施詐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所示繳款時間,前往超商以條碼繳費方式,將如附表所示繳款金額匯入被告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購買虛擬貨幣,繼而輾轉轉入不詳錢包地址,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者,若已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未經判決確定,應諭知不受理;若業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後者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60年台非第77、173號、55年台非字第176號判例意旨參照)。「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亦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某時,以其個人身分證件正反面、
健保卡正面、手持個人身分證件正面及其手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紙張並加註日期之照片、土銀帳戶等資料,向現代財富公司申辦Maicoin平台會員帳戶後,將此Maicoin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91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於113年6月19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等情,有前案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本案被告交付前開現代財富公司申辦之Maicoin平台會員帳戶
帳戶以及綁定土銀帳戶供他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前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固不相同,然被告既係在於同一地點,交付同一現代財富公司申辦之Maicoin平台會員帳戶帳戶並綁定土銀帳戶予他人,即屬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準此,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現代財富公司申辦之Maicoin平台會員帳戶帳戶以及綁定土銀帳戶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編號告訴人施詐時間詐騙方式繳款金額1 邱偉倫 111年12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LinYuXuan」向邱偉倫詐稱:其有演場會門票可轉售,待邱偉倫付款後,再交付門票予邱偉倫等語,致邱偉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1日20時37分許,將右列金額以超商條碼繳費方式,匯入被告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內。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2 林宜煊 111年12月7日詐騙集團成員「Eric」向林宜煊詐稱:其公司可代林宜煊操作買賣黃金等期權獲利,林宜煊需先交付投資款項等語,致林宜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1日20時21分許,將右列金額以超商條碼繳費方式,匯入被告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內。2萬元3 李承凌 111年12月20日詐騙集團成員「信貸業務專員陳先生」向李承凌詐稱:可提供線上借款服務,李承凌需先交付申請貸款之擔保金等語,致李承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1日12時7分許,將右列金額以條碼繳費方式,匯入被告上開現代財富公司會員帳號內。1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