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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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劉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