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交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基交簡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28號),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於本院110年1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並駛入向車道,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被害人丁○○、甲○○受傷,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之過失程度非輕,被害人所受傷勢程度非重,被告之犯後態度及迄今仍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被害人與其家屬對本案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28號被告丙○○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7樓(另案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無駕駛執照,竟仍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基隆市暖暖區暖碇路往東碇路方向行駛,於駛至近暖碇路169號前之彎路時,明知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遵行車道行駛,且當時天候雨,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該處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行經該彎路時逕駛入對向車道,適有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配偶丁○○與其未成年之女甲○○(真實姓名詳卷)沿同路對向車道駛來,因突見丙○○所駕車輛侵入其車道迎面駛來煞閃不及,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丁○○因此受有頭部挫傷、上背部挫傷、右膝部瘀青等傷害,甲○○亦受有左上臂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丁○○、甲○○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訴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現場照片14張被告未遵行車道行駛,跨越行車分向線侵入對向車道肇事及自首之事實3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被告無照駕駛之事實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告訴人2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5被告丙○○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丁○○、甲○○受傷,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犯罪未經發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2日
檢察官周啟勇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俊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