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一、四及五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二及三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號││六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同編號一│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實││一號││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同編號一│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同編號一│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判││一八號││號││決├────┼───────────┼───────────┼───────────┤││判決確定│一百年一月六日│同編號一│一百年一月十三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二月十二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三│同編號三││案號│││├─┬────┼───────────┼───────────┤│最│法院│同編號三│同編號三││後├────┼───────────┼───────────┤│事│案號│同編號三│同編號三││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三│同編號三│├─┼────┼───────────┼───────────┤││法院│同編號三│同編號三││確├────┼───────────┼───────────┤│定│案號│同編號三│同編號三││判├────┼───────────┼───────────┤│決│判決確定│同編號三│同編號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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