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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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勝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一0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七偽造之簽名、指印及數量欄內所示之「甲○○」簽名及指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七偽造之簽名、指印及數量欄內所示之「甲○○」簽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一百年簡字第二三號
及一百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三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一百年度聲字第四九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嗣其於假釋期間因再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交簡字第八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與前開假釋經撤銷之殘刑二十九日接續執行後,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執行完畢。
㈡乙○○仍不知悛悔,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某時許又在宜蘭
縣○○鄉○○路某處與友人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六0二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而於同日十九時十七分許,行經宜蘭縣壯圍鄉宜九○○○鄉○○路路口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四五毫克。
㈢乙○○因另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竟於上述酒
後駕車遭警攔檢查獲後,為求脫免罪責並規避執行,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單一犯意而冒用友人「甲○○」名義,接續於:①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酒精濃度測定單受測者欄中,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②附表編號二所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甲○○」之簽名表示「甲○○」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再持交舉發員警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公路監理機關管理道路交通事件之正確性。③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④附表編號五、六、七所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派出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調查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派出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調查筆錄及指紋卡片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對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裁罰、文件管理及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指紋電腦比對結果,始悉上情。
㈣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刑紋字第○○○○○○○○○○號函及所附指紋卡片。
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告知本人通知書及調查筆錄。
三、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係指無製造權而不法摹造而言,若該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亦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乙○○於附表編號二所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甲○○」之簽名後,交回舉發員警處理而行使,係指「甲○○」出具領收通知聯之意思而具有一定意思表示之性質,故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
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受測者欄及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指紋卡片上偽造「甲○○」之簽名或按捺指印,均表示受測人、指認人及捺指印之人係「甲○○」無誤,但此僅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用意。另其於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偽造「甲○○」之簽名或按捺指印,則係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並無製作何種文書或為如何意思表示之用意(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㈡、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其於附表編號五、六所載之調查筆錄偽造「甲○○」之簽名或按捺指印,則因該等文書均係公務員依法製作,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及按捺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然非因此即認筆錄係由受詢問人製作而變更公文書之性質,自非被告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乙○○就前開犯罪事實欄㈡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另其就犯罪事實欄㈢之所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於附表編號一、三至七所示文書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及偽造附表編號二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至其係以一接續行為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其於附表編號二所示私文書上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秉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謂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㈢之所為,僅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應有誤會,然因被告偽冒他人身分簽名捺印之基本社會事實及侵害性行為仍屬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另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等罪名而不影響其攻擊防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末以被告所犯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罪,則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之。
㈣被告乙○○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科刑與執行紀錄,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顯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及整體用路人之安全而仍於酒後駕車上路,更於酒駕遭警攔檢查獲後,為圖脫免罪責及規避執行而冒用「甲○○」名義接受酒測及進行相關調查程序,嚴重侵害被害人權益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與刑事案件調查、管理之正確性,情節匪淺,並兼衡其職業為工,家庭經濟勉持且僅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亦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㈤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執此,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指印及數量欄內之「甲○○」簽名及指印,當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附表┌──┬─────────────┬────────────┐│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簽名、指印及數量│├──┼─────────────┼────────────┤│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圍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印各壹枚│││表││├──┼─────────────┼────────────┤│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偽造「甲○○」之簽名壹枚│││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偽造「甲○○」之簽名及指│││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印各壹枚│├──┼─────────────┼────────────┤│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執│偽造「甲○○」之簽名及指│││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印各壹枚│├──┼─────────────┼────────────┤│五│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圍分駐派出所一百零四年十二│印各貳枚│││月五日調查筆錄││├──┼─────────────┼────────────┤│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圍分駐派出所一百零四年十二│印各貳枚│││月六日調查筆錄││├──┼─────────────┼────────────┤│七│指紋卡片│偽造「甲○○」之簽名壹枚││││、指印共貳拾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