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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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朝 欽代理人蔡朝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1月1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台灣新生報,第14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5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康華精密有限│芳進螺絲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54,092元│105年1月10日│0000000││││公司 陳黃雪 │限公司│行後庄分行│083│││││││花││││││││├──┼──────┼─────┼─────┼──────┼────────┼───────┼──────┼───┤│002│禾鏵實業有限│芳進螺絲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13,099元│105年1月10日│0000000││││公司 孫建忠 │限公司│行後庄分行│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