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王佩泓 被上訴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代表人 鄭源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被上訴人代表人由 辛武震 變更為鄭源順,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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