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29號),提起抗告,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明定: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此項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之;本院各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查本件聲請人向本庭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42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