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 獲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石有為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