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7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范雁婷
洪聖雅 王勝樑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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