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郭明男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具異議書。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第264條、第271條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