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告 郭明男 被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林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月4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0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9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亦有訴訟救助裁定、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作業頁面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蕭惠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