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林少緯
訴訟代理人 陳威智 律師
被告 楊馥麟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