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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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請人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珮

代理人 游浣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8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0頁、第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玫珮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3年2月27日

21,000元

SCAB1300514

大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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