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1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
書書、賠款接受書、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