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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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淑惠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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