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債權人立邦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正國邱家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邱正國即為邱家寶之釋明資料。(邱正國之戶籍謄本無更名紀錄,且所提資料簽名均非邱正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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