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鍾詠丞 即將宸汽車商行原告與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800元(計算式:1,118,000元+355,800元=1,47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