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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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債權人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堉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率為何?㈡確認黃堉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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