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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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相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相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相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101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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