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碧珍
李芊慧 李婉鈺 李瑞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立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碧珍新台幣(下同)697,940元整;上訴人李芊慧150,000元;上訴人李婉鈺150,000元;上訴人李瑞祥359,51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7,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