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一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判決,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