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 郭清山 相對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