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李秋賢 訴訟代理人 李彥鋒 律師
蔡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上訴人 闕壯翰 (即 闕河豐 之承受訴訟人)
闕鈺琪 (即闕河豐之承受訴訟人) 闕鈺晴 (即闕河豐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劉瓊雯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