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債權人 陳惠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妍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 莊月卿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陳報債務人是否拋棄繼承。
五、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莊月卿係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莊月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以符法制。
六、 莊明芳 經裁定為江妍蓉之法定代理人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七、釋明利息起算日(依 台端 所述,清償日似為法院裁定確定後,則請求自民國103年8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八、莊月卿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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