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黃睿樹
黃月雲 兼法定代理人 黃睿傑 被告 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9,988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8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
1、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後為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808元、面積354.06平方公尺,價值為14,094,420元(計算式:39,808×354.06=14,094,420,元以下四捨五入)。
2、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後為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
200元、面積9.14平方公尺,價值為248,608元(計算式:27,200×9.14=248,608)。
3、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後為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
200元、面積3.8平方公尺,價值為103,360元(計算式:27,200×3.8=103,360)。
4、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即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度課稅現值為23,000元。
5、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即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度課稅現值為213,100元。
6、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即桃園市○○區○○段○○○○○號)於104年度課稅現值為187,500元。
7、合計為14,869,988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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