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烜盷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烜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刑法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劉烜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7.18、19│102.09.24│102.07.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89號│毒偵字第2882號│偵字第207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2174號│第2605號│第2272號││├────┼────────┼────────┼────────┤││判決│102.11.27│103.03.24│103.04.1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174號│第2605號│第2272號││├────┼────────┼────────┼────────┤││判決│103.01.20│103.04.14│103.05.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69號(編│執字第5765號(編│執字第7371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號1至3數罪併罰已│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2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8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103.05.13│││││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判決││第608號││││├────┼────────┼────────┼────────┤││判決│103.06.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58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