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錩具保人陳永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永吉因受刑人陳泓錩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泓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3萬元,由具保人陳永吉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2年刑保字第11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79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