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胡文龍 (即 胡文德 之繼承人)
胡文福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 胡玉鳳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 胡惠琴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 胡惠真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 胡惠玲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兼訴訟 胡諫耘 (即胡文德之繼承人)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胡文德不慎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9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經向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胡文德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7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3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3年10月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年4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臺灣新生報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27G00062│股票│1│7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B9227│股票│1│8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8075│股票│1│34│├─┼───────────────┼──────────────┼────┼───┼───┤│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71357│股票│1│141│├─┼───────────────┼──────────────┼────┼───┼───┤│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77│├─┼───────────────┼──────────────┼────┼───┼───┤│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5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6│├─┼───────────────┼──────────────┼────┼───┼───┤│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62│├─┼───────────────┼──────────────┼────┼───┼───┤│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9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