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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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共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毒品案件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