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6號聲請人 鄭定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0三號,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本院五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五七三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五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十四年度陸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