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埔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埔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埔交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丁○○、丙○○、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犯之罪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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