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鈞院受理中,惟被告對於所涉之情節,自始均坦承,且於偵查羈押期間亦供出毒品來源,積極配合警方追查上游販賣毒品集團,刻正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依法循線偵辦中,盼本案能訴審速結,讓被告早日入監服刑。又被告因長期吸毒導致下肢深部靜脈栓塞,疑造成下腔靜脈及心臟血栓,需入院治療,在看守所中每每痛徹心肺,輾轉難眠,且家中尚有老母及幼子需賴被告暫時出去為之安頓生活,尤交往多年之未婚妻亦亟盼被告能暫交保返家與其完成婚禮,以期能名正言順搬進被告家中照顧母親及幼子,為此,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日後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六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復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執勤字第二四五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提發監執行,有該指揮書一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既經本院停止羈押強制處分,而入監執行他案,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