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之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7年1月25日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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