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簡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債務人於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8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三)債務人至98年4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51,38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3,389元為自92年7月28日起至98年4月10日止之消費款,4,341元為循環利息、3,658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志昇│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3389││月1日起│││││元│├──────┼──────┼───────┤││││自民國98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1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志昇│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43389││月11日起││1,800元之違約│││元││││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