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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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1號抗告人 金建國 即上訴人
曾亞愛 抗告人即參加上訴人 莊榮兆 相對人 黃坤榮 即被上訴人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於102年3月20日及同年4月24日送達參加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2年5月20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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