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45號聲請人 李朝福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內容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之記載,全數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