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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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建輝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建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後,於101年12月10日、102年2月10日及102年4月10日分經三次延長羈押後,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榮